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纠正大熊猫国内借展活动中出现的系列违规问题,我局于2014年5月开展了大熊猫借展活动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一年来,根据检查和评估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借展单位提出了整改要求,纠正了不当借展行为和经营方式,停止了部分借展项目。为进一步规范大熊猫国内借展活动,促进依法、有序、文明开展大熊猫保护科普宣传和文化交流,现就加强大熊猫借展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对借展公益性的认识。大熊猫是我国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被视为世界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旗舰。开展大熊猫借展活动,对于提高公众对大熊猫等珍稀濒危动物的保护意识、普及保护知识、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但其活动开展应以文化交流、科普宣传和公众教育为目的,不能危及大熊猫圈养种群的发展,不能单纯以营利为目的。借展活动中出现的展出方式不当、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宣传教育等问题,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纠正。
二、完善借展合同,明确管理责任。按照《大熊猫国内借展规定》的要求,各大熊猫繁育单位作为大熊猫的借出方,应当与借展大熊猫的借入方商定实施借展大熊猫的管理责任和借展条件,并在借展合同中对以下内容予以明确:一是借出方应当在借展项目实施前,对借入方进行大熊猫饲养管理、疫病防治、科普宣教的指导和培训,保证借入方具备上述基本业务技能;二是借出方定期对借展大熊猫进行健康检查,并对饲养管理、疫病防治和安全等方面开展每年1—2次的监督检查;三是借入方借展大熊猫原则上不少于2只,须按要求提供满足大熊猫生活和健康的饲养和医疗条件,不得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将大熊猫转交其他组织机构和个人经营;四是借入方要保证大熊猫借展的公益性质,做好科普宣传和保护教育工作,不得以参观、拍摄、饲喂大熊猫等名义单独收取费用。
三、强化对借展活动的监督管理。借入方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承担起对大熊猫借展活动的监管责任,依据《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大熊猫饲养管理技术规程》等相关要求,定期对借入方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并报告我局。同时,借入方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须在每年年底前将在本辖区开展的借展及其监管等情况报告我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