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第 1 号
为进一步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建设, 深入推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制度创新, 着力促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的便利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我办决定继续深化上海自贸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改革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上海自贸区注册的企业;
(二) 在上海自贸区内口岸以自理或代理方式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
(三)货物进出上海自贸区的。
二、具体措施
(一)简化许可程序
进一步扩大国家濒管办上海办事处直接受理并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范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本公告第一条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凭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其他申报材料, 直接向国家濒管办上海办事处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1. 出口
①非 CITES 附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②载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 CITES附录II、 III 爬行纲动物(REPTILIA spp.)的皮张及其产品;
③CITES 附录 II 灵长目动物(PRIMATES spp.)的生物学样品,如血(含血细胞、血浆、血清等)、组织、器官、细胞系和组织培养物、 DNA、分泌物或排泄物等;
④CITES 附录 III的乌龟(Mauremys reevesii)、花龟(Mauremyssinensis)、蓝孔雀(Pavo cristatus)、鼬亚科(Mustelinae)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⑤CITES 附录 III 的日本红珊瑚(Corallium japonicum)、瘦长红珊瑚(Corallium elatius)、巧红珊瑚(Corallium secundum)、皮滑红珊瑚(Corallium konjoi)死体及其产品;
⑥人工培植所获的 CITES 附录 II 兰科植物(ORCHIDACEAEspp.)、仙人掌科植物(CACTACEA spp.)、仙客来属植物(Cyclamenspp.)、芦荟属植物(Aloe spp.)、大戟属肉质植物(Euphorbia spp.)、棒锤树属植物(Pachypodium spp.)、猪笼草属植物(Nepenthesspp.)、瓶子草属植物(Sarracenia spp.)、捕蝇草(Dionaeamuscipula)、火地亚属植物(Hoodia spp.)和西洋参(Panaxquinquefolius)及其产品;
⑦人工培植所获的云木香(Saussurea costus)及其产品。
2. 进口或再出口
①来源于在秘书处注册的人工繁殖单位的 CITES 附录 I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②CITES 附录 II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活体除外; 穿山甲属Manis spp. 、 非 洲 象 Loxodonta africana 、 白 犀 指 名 亚 种Ceratotherium simum simum、犀鸟科 Bucerotidae spp.、砗磲科Tridacnidae spp.除外);
③CITES 附录 III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④CITES 附录 I、 II 和 III 野生植物及其产品。
(二)放宽许可条件
1.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条件的申请人进口木材需要办理物种证明的,可以向国家濒管办上海办事处申办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且免除提交提单的申请条件。
2. 国家濒管办上海办事处在办理本条第(一)款第 2 项内容的允许进口证明书行政许可时, 除存在疑问或者应相关出口国、秘书处要求的情况外, 不需要就境外 CITES 许可证或证明书进行核实确认。
(三) 许可时限
办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内容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的: 受理时间为二个工作日;审查决定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三、 承办机关和办理机构
承办本公告所述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行政许可业务的具体办理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上海办事处。 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富特北路 456 号南楼二层
邮编: 200131
电话: 021-50477217/7215/7213
传真:021-50477250
四、其他事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和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
管理办公室 2014 年第 2 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濒管办
2015年6月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