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海关总署
公 告
2004年第3号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海关总署对《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现予公布,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与海关总署2002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分送: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公安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科学院,国家海洋局,国家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业(农林、渔业、水产)厅(局),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2004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