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讲解

中国林业网 http://www.forestry.gov.cn/2007-05-30来源:国家濒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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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关问题讲解

一、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文件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30号)
2、《中央国家机关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及实施范围
1、货物类(17大类):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通用软件、服务器、网络设备、程控交换机、复印机、印刷设备、多功能一体机、一般办公设备(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扫描仪、投影仪、碎纸机、照像机、摄像机、电视机、电冰箱、复印纸、移动存储硬盘)汽车、电梯、供暖锅炉、空调机、办公家俱、建筑装饰材料、变配电设备。
其中:计算机通用软件、碎纸机、电视机、电冰箱、移动存储硬盘、电梯、办公家俱、建筑装饰材料、变配电设备的适用范围为京内单位。
汽车、 电梯、办公家俱、建筑装饰材料的限额标准分别为单价5万元、10万元,单项或批量金额2万元、20万元。
2、工程类(1大类):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京内单位)。
3、服务类(7大类):包括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汽车加油、印刷项目、会议服务、工程监理、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
以上项目除汽车保险外,其他项目的适用范围为京内单位;
印刷项目的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金额2万元。
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的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金额50万元.
另外,协议供货范围在2006年的基础上增加了图形工作站、网络监控设备、视频会议系统、视听采编设备、GPS及会议室等实际采购需求较多的项目。
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方式
(一)货物类项目采购(6大类)
1、计算机等信息类产品采购:
以协议供货为主;§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可以单独委托集中采购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人也可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选择3家以上的中标货物生产厂家或协议供货商,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供货批量采购专栏提交采购需求并发出邀请报价公告,且预留3个工作日以上的合理报价期。供应商按要求提交书面密封报价文件。报价期截止后,采购人自行或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成专家评委会,确定最终的采购商品和供货商,出具书面评审报告在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以上)且无供应商提出异议,采购人或中标供应商可登录政府采购网生成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
2、汽车采购
2007年的汽车采购中央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30家生产厂商和70个品牌的汽车协议供货产品。
汽车采购方式采用通用车型协议供货为主,特殊车型公开招标或网上竞价为辅的组织方式。实施范围是京内、京外各级预算单位,协议供货的有效期限到2008年12月31日。
相关文件: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
2、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通知》(国管财字[2004]120号)
3、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原则:坚持购买国产轿车,优先购买“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车型并控制排气量和价格双重标准。

3、电梯采购
电梯采购采取定点采购方式。
10万元以下的自行选择到定点或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
10—30万元的,可以从定点定点供应商处直接采购,并就价格作进一步谈判;
30-120万元的,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选定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
单次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上的委托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4、空调采购
空调采购采取协议供货和定点供货相结合的方式。
京外单位原则上只能在协议供货范围内选择中标产品并由厂家授权的当地经销商供货。
相关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要求:优先购买节能空调。

5、办公家具采购
办公家具实行定点采购。
单次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可以自行选择到定点或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
单次采购金额在2-10万元之间的,从定点供应商中直接确定一家供应商供货,并就采购价格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单次采购金额在10-120万元之间的,应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选择3家以上进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
单次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上的,委托采购中心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6、程控交换机、印刷设备、中央空调、供暖锅炉、建筑装饰材料、变配电设备采购。
120万元以下的实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
12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
(二)工程类项目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规定执行。工程项目在20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200万元以下的实行邀请招标等。
(三)服务类项目采购(7大类)
1、汽车维修:汽车维修实行定点采购的方式;以下三种情况可到非定点维修厂维修: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车辆,按保险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在京外地区发生故障的车辆,可就地维修。
2、汽车保险:汽车保险实行定点采购方式;实施范围是京内京外各级预算单位。
京内定点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京外定点保险定点保险公司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保险公司对各商业险种均在其标准费率的基础上给育30%的统一优惠比例,交强险按有关规定暂无优惠。
3、汽车加油:汽车加油采取定点采购方式。实施范围是京内各级预算单位,同时在天津、河北地区进行试点;2007年定点企业为中石化和中石油两家。
对北京地区用户,中石化在成品油零售价格基础上给予各单位3.2℅的优惠,此优惠以积分形式返还;中石化在成品油零售价格基础上给予各单位3.5℅的优惠,此优惠以积分形式返还。
4、印刷项目:印刷项目的采购方式是定点采购.2007年中央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票证类﹑书刊及其他类﹑信封类定点印刷厂。
单次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可以自行选择到定点或非定点印刷厂印刷;
单次采购金额在2万元到10万元之间的,从定点印刷厂中直接确定一家印刷,但应就价格与其进行谈判;
单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到120万元之间的,应在定点印刷厂范围内选择3家以上进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
单次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上的,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在定点印刷厂范围内公开招标采购。
5、会议服务:会议服务实行定点采购;
相关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33号)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
6、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实行定点采购方式;
工程监理费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有由各采购单位在定点范围内择优自由选择;
工程监理费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7、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50万元至120万元之间的实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12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目前已经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按已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执行,合同期满后按以上规定执行。

三、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项目由部门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采购机构,以下项目原则上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消防设备、特种车辆、警用设备等。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四、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