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减少审批环节,规范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许可法》、《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濒管办决定进一步授权办事处直接核发部分物种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以下简称《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以往授权文件的基础上,增加下列物种由办事处直
接受理核发证明书。
1、经《公约》秘书处注册、为商业目的而人工繁殖所获的来源代码为“D”(代码“D”的定义参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 2 —际贸易公约》第 12.3 号决议和第 12.10 号决议)的附录Ⅰ物种
美丽硬仆骨舌鱼(Scleropages formosus)(以下简称“龙鱼”)
活体的进口;
2、人工繁殖所获的 CITES 附录Ⅱ猴科(Cercopithecidae)物种的生物学样品如血、组织、细胞和组织培养物、DNA、分泌物及排泄物等的进口和再出口;
3 、 人 工 繁 殖 所 获 的 CITES 附 录 Ⅲ 花 龟 ( Mauremyssinensis)、乌龟(Mauremys reevesii)、蓝孔雀(Pavo cristatus)的活体、死体、部分及其制品的进口、出口和再出口。
4、CITES 附录Ⅲ物种鼬亚科(Mustelinae)的活体、死体、部分及其制品的进口、出口和再出口。
二、办事处根据国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国家林业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濒办字[2004]64 号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直接核发证明书,并做好如下工作:
1、进口活体龙鱼时,对于农业部实行年度进口计划审批的,国家濒管办不再进行年度计划审批,办事处可在农业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表”核定的年度计划范围内,依据申请人所提供的外方出口证书等材料直接核发允许进口证明书,并按照农渔野[2013]12 号文件要求,做好年度计划的核销工作;对于一事一批的,办事处根据农业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表”及申请人所提供的外方出口证书等材料直接核发允许进口证明书。
2、进口和再出口人工繁殖所获的 CITES 附录 II 猴科(Cercopithecidae)物种的生物学样品的,办事处根据国家林业局批准文件,外方出口许可证或再出口证明书以及其他材料直接核发证明书。血(液态或凝结的)、分泌物样本计量单位采用“毫升”,出口组织(在固定液中、新鲜的或凝固的)样本计量单位为“克”,出口血涂片、细胞系和组织培养物等按其载体个数计算,并且在特殊条件一栏注明相应规格。
3、办事处应对申请单位提供的境外出口许可证或再出口证明书进行认真核对,如有疑问,须及时上报我办进行确认。
三、以往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各办事处在直接受理并核发上述物种进出口许可证明书时,需严格遵守《公约》、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时研究和解决新的问题,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我办。
本通知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2015 年 3 月 12 日
抄送:国家林业局保护司,农业部渔业局,国家濒科委。
国家濒管办办公室 2015 年 3 月 1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