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职能
一、在陆生野生动植物方面的职能是:
1、在国家林业局组织下,参与研究拟定国家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
2、代表我国政府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称《公约》)所属机构及缔约国《公约》管理机构进行事务联系,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履行《公约》的对外政策,参与研究处理与《公约》相关的重大国际事务和港澳台履约的有关事务。
3、组织研究各缔约国提交《公约》的决议、提案等文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会同有关部门向《公约》提出我国的决议、提案等文件草案。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野生植物的履约工作。
4、在国家确定的年度野生动物猎捕、野生植物采集和经营利用总限额内,负责提出全国野生动植物和珍贵树木进出口限额计划,经主管部门授权,负责审批国家二级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国家一、二级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核发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统一印制和管理使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5、负责对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进出口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登记、注册;负责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鉴别和标记管理工作;负责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的进口免税工作。
6、协助监督检查口岸、边贸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贸易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执法活动及案件查处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非法进出口濒危物种的收容救护和被没收物种的返还、接收及处理工作。
8、负责各办事处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人员培训,协助人教司抓好人事管理工作。协助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抓好办事处的党的建设和机关建设工作。
9、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有关事宜。
二、在水生野生动植物方面的职能是:
1、、代表我国政府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称《公约》)所属机构及缔约国《公约》管理机构进行事务联系,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履行《公约》的对外政策,参与研究处理与《公约》相关的重大国际事务和港澳台履约的有关事务。
2、组织研究各缔约国提交《公约》的决议、提案等文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会同有关部门向《公约》提出我国的决议、提案等文件草案。负责水生野生动物和珍稀野生植物的履约工作。
3、核发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